新政办发〔2017〕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1日
新政办发〔2017〕1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自治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1日
江西省朝晖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 © 版权所有 赣ICP备11003075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