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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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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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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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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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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推动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2年底,新建节能建筑1.65亿平方米,目前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已达到10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6004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达到18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在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和克拉玛依市初步建立,自治区级节能监测平台已建立。根据测算,2012年全年形成节约384.8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24万吨、二氧化硫9.24万吨、烟尘13.47万吨,产生经济效益约13.468亿元,为开展绿色建筑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但发展绿色建筑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
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使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需紧张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抓住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机遇期,以绿色建筑发展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为抓手,引导我区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城镇化进程的低碳、生态、绿色转型;以绿色建筑发展与公益性和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建设、城镇旧城更新等惠及民生的实事工程相结合,促进城镇人居环境品质的全面提升;以绿色建筑产业发展引领传统建筑业的改造提升,占领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制高点,促进低碳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现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目标,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目标。
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的经济激励机制基本形成,技术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创新研发能力不断提高,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实现城乡建设模式的科学转型。具体目标如下:
1.鼓励城市新建区域(规划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等)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规划、建设和运行。2015年末,实施2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2020年末,实施7个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
2.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各类示范性项目及评奖项目,率先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5年起,其它各地保障性住房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到2015年末,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
3.结合农村安居富民工程,2015年末,实施农村节能示范住宅 7.7万户。
4.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015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600万平方米。2020年末,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8250万平方米。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确定至少8个不小于1.5平方公里的城市新区按照绿色生态城区的标准因地制宜进行规划建设,并及时评估和总结,加快推广。推进绿色生态城区的建设,切实从规划、标准、政策、技术、能力等方面,加大力度,创新机制,全面推进。一是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因地制宜确定发展目标、路径及相关措施。二是建立适应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运行、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三是加大激励力度,形成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贷款贴息等多样化的激励模式。进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专项监督检查,纳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制度,对各地绿色生态城区的实施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四是加大对绿色环保产业扶持力度,制定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三)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一是抓好绿色建筑规划建设环节,确保将绿色建筑指标和标准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等环节中。二是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三是建立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的管理模式,注重完善规划、土地、设计、施工、运行和拆除等阶段的政策措施,提高标准执行率,确保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四是积极推动保障性住房规模化建成绿色建筑。五是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修订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建立建筑用能、用水、用地、用材的计量和统计体系,加强监管。六是注重运行管理,确保绿色建筑综合效益。七是明确责任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负责绿色建筑的发展,会同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卫生、商务和旅游等部门制定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的发展目标、政策、地方标准等,推进重点领域绿色建筑发展。
(四)大力发展绿色农房。
一是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部门积极组织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绿色住宅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二是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镇(乡)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编制符合本地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新农村规划,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三是围绕美丽乡村建设目标、结合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项目,最大限度地采取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措施。推进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提高太阳能、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大力推广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五)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动老旧城区的生态化更新改造。
一是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长效工作机制。二是设立专项补贴资金,各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三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编制地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作方案。四是推动城市旧城更新实现“三改三提升”,改造老旧小区环境和安全措施,提升环境质量和安全性,改造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管网管线,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改造老旧建筑的节能和抗震性能,提升建筑的健康性、安全性和舒适性。五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节能改造实施过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六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节能改造中应大力推广应用适合本地区的新型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
(六)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科技厅要进一步鼓励开展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重点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技术的攻关,支持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七)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根据国家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结合新疆实际编制自治区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引导规范市场消费。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房城乡建设厅、经信委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积极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组织开展绿色建材产业化示范。
(八)加快发展绿色建筑产业。
提高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推动绿色技术产业化,加快产业基地建设,培育相关设备和产品产业,建立配套服务体系,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一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试验、集成、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集成能力,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支持绿色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二是推动绿色建筑产业化,以产业基地为载体,推广技术含量高、规模效益好的绿色建材,并培育绿色建筑相关的工程机械、电子装备等产业。三是加强咨询、规划、设计、施工、评估、测评等企业和机构人员教育和培训。四是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新型建筑体系,加快形成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工业化建筑体系,尽快完成住宅建筑与部品模数标准的编制,促进工业化和标准化体系的形成,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加快建设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广住宅全装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对绿色建筑的住宅项目,进行住宅性能评定。五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的一体化应用,适时对适合本地区资源条件及建筑利用条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进行强制推广,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的绿色建筑的建设比例。积极发展太阳能采暖等综合利用方式,大力推进工业余热应用于居民采暖,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高水平应用。六是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积极推进地级以上城市全面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系统推行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装备研发推广,实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建立专门的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健全联动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政府要尽快制定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创新机制,加强指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考核监督。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纳入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绿色建筑行动开展情况纳入自治区节能减排检查内容,各级要组织专项检查、督查,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要把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彰。
(三)加大政策激励。一是目前国家对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的建筑给予45元/平方米的奖励,达到三星级的建筑给予8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治区对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给予适当支持。二是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三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四是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五是国土资源厅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
(四)完善标准体系。结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要完善我区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加快制订适合我区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地方标准及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地方标准。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完善绿色建材地方标准体系。
(五)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从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监理、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六)强化能力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七)加强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我区各级各部门节能减排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禁实限粘规定、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深入开展建筑材料整治和产品质量提升活动,严厉查处无证生产、无照经营、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售或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材料等违法行为。
(八)开展宣传教育。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地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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