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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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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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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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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14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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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75号)精神,制定本行动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物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资源能源供求紧张的矛盾;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的硬任务;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房品质和住宅产业附加值,加快建筑业和住宅产业升级;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健康标准、卫生标准,改善人居环境;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经委、国土、环保、税收等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动绿色建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协调配合,制定有力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我省绿色建筑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立政策引导、规范运作、全社会参与u工作机制,重点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四节一环保”工作,提高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消耗,实现“人、建筑、自然”的和谐,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全省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2015年末,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设计比例达到20%;到2020年末,绿色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增民用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节能示4万套;新建建筑中累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约15万平方米,太阳能采暖工程新建项目50万平方米,太阳能路灯2000套。各州、地、市(包括格尔木)政府所在地城镇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全部实行热计量收费。
  3.到2015年,建立健全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技术标准体系、监管评价体系、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政府投资项目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启动一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建筑群(城、镇)。
  (三)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规范约束。在发展初期,以政策激励为主,调动各方加快绿色建筑发展的积极性,加快标准标识等制度建设,完善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
  2.整体推进,分类指导。积极完善政策体系,从整体上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并注重集中资金,支持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在加快绿色建筑发展方面率先突破。按照绿色建筑星级的不同,实施有区别的财政支持政策,以点带面、积极有序地发展。
  3.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坚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当地实际相适应,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和自然资源,尊重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意愿和习俗,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4.质量第一,集约高效。在确保质量安全第一的前提下,鼓励应用各种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不断提升建筑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三、重点任务
  (一)切实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做好城乡建设规划,完善城市用地功能布局。
  (1)城乡规划部门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科学规划布局城市各项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就近配套,降低城市交通能源消耗。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容积率,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居住建筑的人均居住用地指标:低层不高于43m2、多层不高于28m2、中高层不高于24²、高层不高于15²;公共建筑的容积率不小于3.5。
  (2)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各地要结合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在符合人防、消防等部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鼓励利用广场、建筑和地下通道等建设地下车库、地下商场等城市公共配套设施。
  (3)积极推进城市空间复合利用。倡导建设城市地面基础设施公用走廊,通过规划引导城市高压线、铁路、公路及河道两岸防护绿地空间的复合利用。加强城市新区各类管线布局和建设的综合协调,稳步推进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建设。鼓励建设集约式立体停车库,提高空间复合利用水平。
  2.提高建筑节能水资源利用水平。促进区域雨水收集利用及市政中水体系,提高可再生水在建筑中的利用比例,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不低于8%。住宅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10%,办公楼、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低于20%,旅馆类建筑不低于15%。2113年5月1日起,建筑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应设置中水回用系统。
  (1)加强建筑节水设施建设监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坚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加快推进“一户一表”工程,实现用水实时监控和计量,为分类水价制度的实施创造条件。积极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城市居民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2)大力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严格执行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大力推广管网检漏防渗技术,加快漏损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研究和推广耐旱性树种和节水型植物群落,推广使用微灌、滴灌、渗灌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绿化。
  (3)探索城市雨水和再生水利用。积极开展废水综合利用,推进中水利用系统建设。城镇制定污水处理等相关规划时,应当同步规划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市水景,从严控制建设非自然水源的人工水景。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价格机制,鼓励和引导再生水、雨水在园林、绿化、洗车、环卫等行业的使用,提倡透水路面工程技术应用。
  3.合理设置绿化用地,改善建筑环境质量。新建居住区场地内合理设置绿化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25%,居住区内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1.0²;公共建筑的绿地率高于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10%。2015年末,全省获得绿色建筑运行阶段评价标识的建筑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以上。
  (1)加强建筑环境质量管理。设计单位在室内通风、装饰装修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要求。施工和监理单位要加强材料进场检验,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进场使用。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凡放射性指标、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竣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2)加强建筑运行安全监测。加强对大型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中周边地面和建筑变形的监测,确保既有建筑使用安全。建立健全高层建筑、大型市政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倾斜、变形、沉降定期监测机制,加强城市建筑运行安全监测和防范。
  (3)加强建筑室外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建筑热环境和通风环境模拟评估技术,提高建筑群体特别是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水平。合理选择适宜的植物品种,科学配置乔、灌木和草坪,形成良好的住宅小区植物群落。在满足城市绿化指标的前提下积极鼓励新建建筑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丰富建筑绿化形式,提高建筑环境品质。
  (4)推动物业服务业快速发展。物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制定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操作流程指南,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4.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切实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5.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西宁市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节能标准执行率。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二)大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加快实施“节能暖房”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查清现有既有建筑总量,合理制订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有条件的地区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要结合农村危旧房改造,提高农村房屋的节能性能。“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造1000万平方米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超额完成任务。
  2.积极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继续推行“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应严格落实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审查,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确保质量安全。
  4.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推行工业化和标准化施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材料等关口,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加强宣传,充分调动居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积极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自2013年5月1日起,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应经相关评估机构评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凡未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求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备案机构不得备案,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要积极推进沼气、太阳能等在农村的应用,积极推广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在城市照明中的使用,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的设计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建筑用能管理。加快建筑能耗监测和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建设,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设置用电分项计量系统,并与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实现能耗数据实时传输。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制定出台政府机构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完善建筑用能价格机制,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工时工作。研究制定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投资建筑节能领域。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五)加快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发推广
  住房城乡建设、科技部门要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示范。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绿色建筑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
  1.推进绿色建材发展。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2015年末,全省使用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比例达85%;公共建筑应用集节能、防火、装饰一体的保温材料比例达50%,居住建筑达15%;可再生利用建筑材料的使用率大于5%。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淘汰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的建筑保温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等建材。
  2.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加速淘汰335兆帕级螺纹钢筋,优先使用400兆帕级螺纹钢筋,重点推广应用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螺纹钢筋(其中,西宁市应率先采用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螺纹钢筋,其他各州、地应积极推广应用500兆帕级及以上高强螺纹钢筋)。到2015年末,高强钢筋在建筑工程中使用量达到建筑用钢筋总量的65%以上。研究钢筋连接新工艺和新技术,降低工程施工中钢筋加工成本。加强高强钢筋和高强混凝土结构构件抗震性能的研究,特别是高强钢筋和混凝土共同工作机理研究。
  3.大力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在“十二五”期间,西宁地区以落实“禁现”为重点,合理布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供应能力;海东地区围绕城镇化建设,以构建农村散装水泥产业链为重点,大力推进农村散装水泥的发展;海西地区以提高发散能力为重点,加快水泥生产企业发散系统建设。在三江源地区和环湖地区,逐步建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的发展模式。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
 4.建立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与绿色建筑评价相互促进发展机制,加快制定住宅全装修技术标准和规定,稳步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全装修住宅占当年新建住宅开工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0%。政府主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租赁房、廉租住房等项目应当逐步实行全装修,并积极引导其他住宅项目实施全装修。自2013年5月5日起,西宁市开发建设项目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各州地开发建设项目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必须申报住宅性能认定。未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住宅建筑不得申报绿色建筑评价。凡通过住宅性能认定2A级以上或评价为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三级、四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满一年且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可以提前申报晋升二级、三级资质。凡是开发建设规模面积达到上述标准,但未通过2A级住宅性能认定或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的,高层住宅建筑必须达到主体封顶方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多层住宅建筑必须实行现房销售,并不得申请参加“昆仑杯”等评选活动。
  5.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10%。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经委、环保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加快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各州、地、市(包括格尔木)政府所在地城镇和湟水河流域、黄河长江干流沿线城镇,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6.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制定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和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加强对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的指导,全面开展绿色施工工地创建活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升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水平。2015年以前,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在申请“江河源杯”等评选活动中实行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2015年以后,凡未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筑项目不得申请“江河源杯”等评选活动。
  (七)推动建筑工业化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市人民政府以及建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加强建筑维护管理,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的,要按有关程序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探索实行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75号)精神,省发展绿色建筑领导小组负责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省人民政府每年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把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政策激励,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建立配套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的审核、备案及公示制度,规范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经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认定,符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规定条件的高星级绿色建筑,由中央财政给予奖励,即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对绿色生态城(区)给予资金定额补助,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各级财政视财力状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省财政从太阳能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统筹考虑。对取得星级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返的政策,即对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7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5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城市配套费返还30%。
  对从事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财政通过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扶持从事“四节一环保”领域开发生产的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专项资金补助制度,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方面加大补助资金支持力度。制定绿色建筑产品推广目录。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进实行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三)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标准,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尽快完善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标准规范,明确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评价、使用、拆除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及相关产品标准、规程。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过渡到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进行评价标识。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质监、经委、环保等部门组成的省级城镇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城镇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督导各地出台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各地要全面推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各州、地、市(包括格尔木)政府所在地城镇要设立政府直属供热管理机构,切实推进本地区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五)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六)强化能力建设
  鼓励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研究和示范,力争在绿色建筑共性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创新等领域取得突破。引进应用国内外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加以消化吸收,着力提高绿色建筑的技术含量。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公告、目录,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广泛开展省内外、国际之间交流与合作,借鉴先进经验。
  (七)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省政府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八)开展宣传教育
  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普及发展绿色建筑常识,并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省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提高全社会的认识。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活动,将相关知识作为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评价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绿色建筑发展是实现我省建设领域科学发展、统筹发展、绿色发展、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和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推动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安全、健康、宜人的人居环境,提升我省建筑品质,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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