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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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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分类:
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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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14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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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政综〔2016〕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实现我市建筑业的创新驱动与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5〕68号)等要求,经市政府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成品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核心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发文之日起,新获得建设用地的商品住宅项目,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比例应达到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预制率不低于20%);非商品住宅项目,预制率不低于15%。具体要求按《福建省工业化建筑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开展评价。
  对于上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与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相关要求,受让人履约情况将纳入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管理并予以公开;发改部门在项目核准阶段,明确需要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相关要求,并将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所增加的费用列入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马尾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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