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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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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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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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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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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家现代建筑产业化工作相关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全面建设国家现代建筑产业化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现代建筑产业化技术应用力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等符合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条件的项目,在立项和招投标方案审批时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在市政、轨道交通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优先采用现代建筑产业化技术和产品。
  (二)在全市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其中,三环内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新城、沈抚新城等有条件的区域范围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开发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中明确提出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单体工程装配率要求达到20%以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适当提高)。
  (三)在全市推广商品住宅全装修。其中,三环内及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新城、沈抚新城等有条件的区域范围内,新开发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出让合同中明确提出采用全装修方式建设,逐步扩大商品住宅全装修比例,推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鼓励采用菜单式和集体委托方式全装修。
  (四)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五)进一步提高建设过程中节能减排和环保要求。将装配式建筑技术及全装修方式作为建筑工程项目节能评估和环境评估的重要内容;落实《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减少施工粉尘、噪音污染和建筑垃圾排放。
  (六)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优先采用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
  (七)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墙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可暂缓缴纳。
  (八)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社会保障费以工程总造价扣除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成本作为基数计取。
  (九)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质量保证金以施工成本扣除预制构件成本作为基数计取。
  (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安全措施费按照1%缴纳。
  (十一)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工程,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优评先及申报国家绿色建筑等。
  (十二)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开发建设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三)鼓励消费者购买现代建筑产业化商品住宅。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住宅,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购买全装修商品住宅,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
  (十四)在认定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标准时,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住宅每平方米提高300元;采用全装修的住宅每平方米提高1000元;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并全装修的住宅每平方米提高1300元。
  (十五)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意见》(沈政发〔2012〕29号)、《沈阳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沈专项办发〔2012〕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现代建筑产业装备制造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投资项目。
  (十六)在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现代建筑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及应用项目,重点支持现代建筑产业科技公共研发检测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十七)优先支持我市现代建筑产业生产企业申请辽宁省新型墙材补贴及申报辽宁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十八)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监管和跟踪服务,为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环境,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效推动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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