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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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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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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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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14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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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结构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建筑业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观念,以发展绿色建筑为方向,以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为主线,牢牢抓住新型城镇化建设机遇,着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方式,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提升整体发展质量;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改进监管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营造发展环境,推进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推动建筑业由数量型、劳动密集型、粗放型、速度型向质量型、科技型、集约型、效益型转变,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目标任务
  大力推广适合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建筑、装配整体式钢结构建筑及适合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的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实用技术,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企业。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难易程度、建筑类型、成本因素,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和不同项目分类推进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推进。
  从2015年10月1日起,首先在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中逐步推进装配式楼板、装配式楼梯部品件产业化,提高预制装配水平。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逐年提高成品住宅比例。到2016年底,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开工量达到20万平方米。
  到2017年底,建成1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区,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10个以上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
  到2020年底,培育2—3家国内外领先的建筑产业化集团,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上下游产业链完善的产业集群和产业联盟,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产品和建造方式在全市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新建建筑装配化率均达到30%以上。
  到2025年末,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成为主要建造方式。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新建建筑装配化率均达到50%以上,装饰装修装配化率达到6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50%以上,与2015年全省平均水平相比,工程建设总体施工周期缩短1/3以上,施工机械装备率、建筑业劳动生产率、建筑产业现代化建造方式对全社会降低施工扬尘贡献率分别提高1倍。
  三、重点工作
  (一)制定产业规划
  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南京市“十三五”建筑业发展(产业现代化)规划》,明确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技术要求、保障措施,合理确定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力布局,统筹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二)开展项目试点
  率先在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生态城区、绿色建筑示范区中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试点,鼓励部分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引导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实现根本性转变。结合工程试点,推广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组织方式,建立装配式建筑项目监管机制和项目招投标模式。在工程试点中总结形成建筑产业现代化管理体系,为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培育市场主体
  鼓励我市传统开发、设计、施工、生产企业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模式转型。支持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整合优化产业资源,向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向发展,探索及推广产业现代化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和建立企业自主的技术体系和建造工法;推广工程项目总承包和设计施工一体化,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机械化和装配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设计、生产、施工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加快形成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产业集团,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集团创建省级、国家级现代化基地;大力发展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引导大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生产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调整产品和工艺装备结构,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转型;大力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咨询、监理、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完善专业化分工协作机制;加快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企业和重点企业。
  (四)推广适用技术
  引导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根据市场需求和绿色节能要求,推广应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钢混结构等多类工业化建筑结构体系;全面采用预制装配式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雨篷等部品构件,推广构件设计、生产模具模块化;大力发展和应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结构保温装修一体化、门窗保温隔热遮阳新风一体化、成品房装修与整体厨卫一体化,以及地源热泵、采暖与新风系统、建筑智能化、水资源再生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成套技术。
  (五)加强人员培训
  开展多层次建筑产业现代化知识培训,提高行业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培训紧缺技能人才。加强对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培养造就与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扶持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产品施工职业化队伍发展,着力培育规模化、专业化的建筑产业工人,为全面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人力资源保证。
  (六)创新监管体系
  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特点,建立结构体系、现场装配与施工、部品部件与整体建筑评价制度。逐步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全过程的追踪、定位和维护,提升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质量。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强化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过程监管,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切实优化监管制度、标准、流程,完善质量追偿制度,逐步建立适应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监管体系。加强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从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工程计价管理体系,创新招投标方式,建立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招标机制;创新建筑部品构件生产及应用监管模式,建立对建筑部品构件生产质量与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有效监督的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绿色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现场节能减排和环保控制要求。
  (七)调整产业结构
  改变我市传统建筑产业的发展理念,在做大主业、推广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方式的同时,加速发展多元经济。鼓励企业向市政、隧道、地铁、水利、建材生产等上下游(投资、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检修维护等)方面延伸,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利润链,力争在铁路、交通、轨道、水利等领域有重大参与性突破。积极参与国内与国际市场竞争,在立足本地建筑市场的同时,根据国家“一路一带”等宏观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国内各大区域经济板块的规划,向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珠江—西江经济带、东北地区、西北地区等市场渗透,走出国门,沿“一路一带”扩大境外营业规模,努力打破固守一城一地的经营格局,提高经营的外向度。
  四、扶持政策
  (一)用地政策
  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用地保障,对列入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符合点供条件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在土地供应上优先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要求,妥善解决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建设用地指标。
主城区范围内新开发建设土地均应当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50%;其他地区开发建设土地应逐年提高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数量、预制装配率和成品住房比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建设用地的,应当根据规划建设要求,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比例,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在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的预制装配率和成品住房比例。
  (二)资金政策
  加大争取建筑节能专项(建筑产业现代化)引导资金的力度,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重大项目争取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向上争取各类专项奖补资金工作。
  2016—2020年,每年从市城建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引导,重点支持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建设项目;奖励主编省级以上建筑产业现代化方面的行业标准及规程的企业。
  市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支持建筑产业发展具有重大牵动作用的项目、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申请省新型墙材补贴及申报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扶持现代建筑产业装备制造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投资项目;重点支持采用绿色低碳成套技术和被动式低能耗技术项目、建筑设计产业园区绿色低碳技术等相关共性技术、交易等平台的建设。
  市科技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企业在关键技术、集成应用及产业化生产方面进行有效革新的项目。
  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具有建筑产业拉动作用的建筑设计产业集聚及关联企业项目;重点支持建筑设计产业园区的预制装配式设计企业、创业孵化项目等。
  (三)税费政策
  对企业为开发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符合条件的可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企业开发成品住宅并按成品住宅对外销售的,实际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优先推荐拥有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免征或减半征收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装配式建筑的装配式墙体部分,不计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计算范围。
  建筑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结构和装修阶段扬尘排污费缴纳达标削减系数相应增加。
  (四)金融政策
  改进和完善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领域的金融服务,鼓励建筑产业相关骨干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资,实施战略性重组,加快资源整合与产业集群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产业企业创新发展的金融产品,对引进、消化吸收、自主创新研发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基地,其所属企业可依据相关政策享受与科技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
  (五)产业政策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积极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优先采用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增加的成本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情况和成效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考核内容。评选住宅产业化基地、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考核文明工地,优先考虑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施工的项目。
  (六)行政审批
  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对新建、扩建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生产企业提供一站式绿色通道审批服务。
  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可实行资格预审制度,对具有专利或建筑装配、装修成套技术的建筑产业化企业,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发包。有类似工程业绩的,在招投标时给予相应的加分。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土地出让时未要求,但开发建设单位主动采用外墙预制及其他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装配化率达到40%的,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奖励相应单位工程容积率的2%(含已开工未竣工建设项目)。奖励容积率不计入出让地块容积率核算,土地出让金不作调整。采用装配式建造且装配化率达到30%的商品房项目,在其基础施工完成,装配部品进场并开始安装时,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鼓励消费者购买建筑产业现代化商品住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商品住宅、全装修商品住宅的,在公积金资金保障允许条件下,贷款额度可上浮百分之二十,首付比例按政策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市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成立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住房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的工作措施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强化技术指导
  成立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对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方案和应用技术进行论证、评审,并做好产业技术服务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根据《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办法》,结合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目标要求,对装配化率等核心指标做出明确界定。专家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意见作为企业或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依据。
  (三)强化组织实施
  根据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结合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年度装配式建筑面积等指标要求,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确定具体地块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比例、实施面积、预制装配化率和全装修面积比例等相关要求,上报市土地领导小组,并在项目土地出让公告和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四)严格监督管理
  加强对区域内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快建立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对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支持但未落实建筑产业现代化要求的项目,取消政策扶持,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五)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宣传,建立建筑产业现代化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报道最新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动向,营造良好市场发展氛围。加强对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和项目的宣传,培育树立和宣传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和项目典型,增强市场认同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产业现代化建筑,倡导低碳环保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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