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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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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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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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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14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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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政办发〔201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新型建筑工业化是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传统模式和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是信息化和工业化在建筑领域的深度融合,能够促进建材工业与建筑业的联动发展,是实现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根本途径。加快推进湖州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有利于提升房屋建筑的整体质量和使用寿命;有利于解决“用工荒”问题,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变;有利于节能减排和“四节一环保”水平的提高,有效控制建筑工地扬尘和减少建筑垃圾,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改革创新,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为核心,完善政策和技术支撑体系,着力提高建筑业集成创新能力,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群,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使新型建筑工业化成为我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支撑。
  (一)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引导相结合。在政府加快制订激励扶持政策的同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在深入调研和科学谋划的基础上,制订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统筹考虑新型建筑工业化整体推进方案,并分阶段、分步骤实施。
  (三)坚持试点示范与稳步推进相结合。结合本地年度任务指标,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突破口,鼓励企业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试点示范,同时,结合本地新型建筑工业化行业技术发展现状,稳步推进,加强监管,保障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1.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2015年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开工面积达5万平方米,2016年达到20万平方米,并逐年增加,每年增加的比例不低于10%,力争到2020年达到50万平方米。采用预制混凝土结构体系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单体建筑预制装配率(墙体、梁柱、楼板、楼梯、阳台等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比重)应不低于15%,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建筑单体装配化率达到30%以上。
  2.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主体。加快培育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部品)生产等企业,到2020年形成一批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产业链完整的产业集群,力争形成1—2个省级以上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或住宅产业化基地。
  3.形成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支撑体系。建立适合市场需求的多模式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化体系,形成与工业化建造方式相匹配的设计、施工、构件(部品)生产、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
    4.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政策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扶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配套政策,改革完善适应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四)鼓励措施 
  1.保障土地供给。各地要重点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的建设,并优先安排用地。2016年起,新开工保障性住房项目每年至少要有30%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优先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每年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总量中,确保至少10%的建筑面积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并逐年提高比例。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新型建筑工业化有关内容和要求,并在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强化招标管理。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的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建筑设计单位,并允许适当提高设计收费标准(可按国家设计标准高限收费)。鼓励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进行招标,对同时采用工程总承包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在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情况下,经项目审批部门或核准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鼓励有实力的大型集团或企业联盟参与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加快建立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承包商名录,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名录内的企业。
  3.加大政策倾斜。重点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建设和申报等。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优先推荐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的评奖评优。对成功申报省级及以上研发中心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编制省级及以上技术标准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实施企业,优先考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对参与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开发和施工单位,可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等手续。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申请提前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完善标准体系。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发展和技术特点,加快制定和完善涉及新型建筑工业化设计、施工、装修、验收、部品构件生产等标准,形成规范统一的地方标准体系;加快制定新型建筑工业化补充计价依据,据此作为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项目投资额度变化的依据。鼓励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仿真模拟施工全过程,逐步建立部品构件生产、运输、安装、维护和建筑全寿命周期的可追溯信息记录。
  5.提升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和农房建设的工业化水平。在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和农民集中建房中,鼓励使用推行预制装配式、节能门窗、绿色建材等技术,逐步推广新型建筑工业化应用范围,整体提升全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水平。
  (五)优惠措施
  6.实行税费优惠。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由于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而增加的成本,依法经核算后计入该项目的建设成本。对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的预制墙体部分,经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可优先返还预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对实施企业开发新型建筑工业化领域相关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可加计扣除。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务的同时销售自产部品构件的,在“营改增”没有完成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可对部品构件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对建筑安装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7.优化信贷服务。对引进吸收、自主创新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和设备的企业,金融机构可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引进大型专用设备的新型建筑工业化企业,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消费者购买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商品住宅,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优惠,采用公积金贷款的,优先放贷,引导消费者购买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
  8.容积率奖励。对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超过各单体正负零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3%的,超过部分计入容积率,房屋销售、登记时,根据现行房屋测绘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9.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监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区县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并对各县区新型建筑工业化推进情况实行年度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
  10.完善专家论证机制。由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对暂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由市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技术导则或进行技术论证,出具的论证意见作为建设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依据。鼓励企业积极编制企业标准,按法定程序备案后,可作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的依据。
  11.科学编制计划。每年年底,各区县、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应根据所辖区域下一年土地供应计划,结合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交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结合各地新型建筑工业化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全市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县区政府。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应列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
  12.确保运输畅通。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超大、超宽部品部件(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的运载车辆,在物流、交通运输等方面给予支持。
13.加强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职能部门和实施企业的分类专题培训。鼓励本市高职院校增设相关课程,鼓励企业依托试点项目和示范工程开展内部专业培训。积极探索和建立新型建筑工业化高端人才引进机制,着力加强新型建筑工业化各类人才的培育和储备工作,为我市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14.强化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部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质量安全影响较大的部品、构件的生产和供应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从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完善各类新型建筑工业化体系的验收规范和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要求。对已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或专项资金支持但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项目,应取消扶持政策,责令责任单位限期退回或补交相关资金,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15.加强宣传交流。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多种媒体,加强对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宣传报道,提高公众对新型建筑工业化和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的认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的导向作用,对积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优秀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通过示范项目现场交流、举办专业论坛和研讨会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的社会认知度、认同度,鼓励业内交流与宣传,支持与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的展览会或行业峰会落户湖州,加强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发达的城市和地区的交流合作。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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