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2013〕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沪府办〔2013〕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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