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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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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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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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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8/14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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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提升建筑品质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建造方式转变、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发〔201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和一体化装修的发展方向,以培育省级乃至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为抓手,依托技术创新和建设管理模式创新,推动建造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我县拼争“四个率先”、建设“五个昌南”的奋斗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要注重企业和市场培育,加快制订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激励政策,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逐步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并加强监管,保障施工质量和居住安全。
(二)坚持建筑工业化与建筑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分阶段、分步骤解决设计模数化,逐步形成适应本县特点的装配式建筑体系,稳步提高建筑单体的预制装配率。建立适应建筑工业化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提高建筑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建设效率,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三)坚持示范带动与计划推进相结合。政府推动的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率先采用装配式住宅,切实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推进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建设,促进重点领域和优势领域率先发展,取得突破。
三、发展目标
(一)形成一个新型产业。创新、完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能力,大力提升设计、施工以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控制能力。2020年底前,力争使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壮大成为全县支柱产业之一。
(二)打造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加大武阳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推进政策机制创新,依托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带动能力强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将武阳创业园创建为省级乃至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
(三)推进一批示范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为示范引导,其他投资类型的项目积极跟进,建成一批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四)落实阶段发展目标。2017年,全县采用装配式技术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15%以上。2018年,全县采用装配式技术施工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1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35%以上。2020年,全县采用装配式施工技术的建筑占同期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达到60%以上。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着力转变建造方式。
1. 提高标准化设计水平。鼓励和引导设计单位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能力,在设计中应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设计单位要加强对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安装、装配式装修的全过程的指导和服务。
2. 培育工厂化生产能力。培育一批规模合理、创新能力强、自动化水平高的部品生产企业。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及墙材生产企业、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标准化、通用化部品部件的适用性,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产品质量。
3. 发展装配化施工技术。鼓励施工企业积极研发与装配式建筑相应的施工技术和工法,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加快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安装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大力发展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施工设备、施工机具和配套产品,以及大型预制构件的施工装备和技术,着力提升整体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
4. 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信息化应用,依托信息技术提升研发设计、开发经营、生产施工和管理维护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管理(BIM)技术、信息系统等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
5. 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选择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强化对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智能化应用技术支持,加快在大数据、云计算基础上,开展装配式建筑的各项应用。培育发展基于智能化生产、智能化施工、智能化管理的现代化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
6. 推广一体化装修模式。积极推进建筑装修的标准化、模数化、集成化,促进传统的装修方式向装配化转型发展,大力提倡住宅全装修交付使用,提高全装修建筑的比例。推进整体厨房卫生间、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等的规模化应用。
(二)着力营造市场环境。
1. 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区域发展。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特色鲜明、产业关联度高、带动能力强,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链上有关企业整合资源,融合协调发展。
2. 招大引强,推进合作。实施“引进来”战略,围绕装配式建筑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引进境内外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县,鼓励我县有实力的企业与境内外企业合作,提升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能力和部品部件生产能力。
3. 突出重点,提高装配式建筑比例。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应率先采用装配式建筑。鼓励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并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三)着力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1. 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采购—施工,设计—制造—施工,设计—施工等),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施工许可、分包管理、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打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等各环节。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2.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创新完善与装配式建筑相适应的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品部件生产、检验检测、装配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质量追溯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和监理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及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3. 完善工程招投标办法。坚持依法依规招投标。对采用装配式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备装配式建筑建造能力的企业参与公开招投标。装配式施工项目的招标方式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资格预审。
(四)着力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
1. 加强技术创新。将装配式建筑列为县科技创新体系重点内容,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对装配式建筑技术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应用体系。在装配式建筑研究方面,鼓励引导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建筑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 完善技术规范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要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维护等规范,制定适应装配式建筑的深化设计导则、图审要点、竣工验收等管理办法。
3. 发展绿色建材产业。装配式建筑应积极采用绿色建材,积极发展绿色、低碳、可循环的新型装配式建筑材料,加强对可循环利用建筑材料的研究与应用,着力提高钢材、木材等可循环、可再生材料的应用比例,不断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范围。
4. 推广适宜装配式建筑技术。大力发展预制混凝土结构(PC)和钢结构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在具备条件的特色地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在农房建设中积极推进轻钢结构。临时建筑、工地临建、管道管廊等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和集成化橱柜、浴室等构配件、部件部品。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17年、2018年、2019年,由县财政分别安排3000万、6000万、1亿元的南昌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兑现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二)落实资金补贴。在全县范围内,对采用装配式现代化施工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且装配配件、材料及工艺采取本县装配生产加工企业的,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生产加工企业1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县政府对创建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机构或个人可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
(三)加强用地保障。国土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用地给予工业用地政策,纳入工业用地予以保障,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通过财政渠道奖励等额土地出让金20%的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四)实行容积率差别核算。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五)科技创新扶持。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相关研究,根据行业需求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六)落实税费优惠。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在我县落户,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在落户且竣工投产后前三年通过财政渠道全部奖励予企业,第四年第五年减半奖励予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销售建筑配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率。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七)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融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装配式施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购买装配式住宅的购房者,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给予优惠。县政府成立的相关产业基金向装配式建筑行业倾斜。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支持鼓励装配式建筑企业实现多渠道、多形式上市融资。
(八)加大行业扶持力度。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履约保证金予以减免。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省杜鹃花奖且工程所在地为我县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由县政府分别给予施工单位80万和30万的奖励(可同我县《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建设建筑强县的若干意见文件》南政发〔2012〕2号中关于企业获得国家鲁班奖和省杜鹃花奖的有关规定进行累加奖励)。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其施工至正负零后,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减半。对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
(九)保障运输通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所辖区域或职能范围内,对运输预制混凝土及钢构件等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予以支持。
六、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南昌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城建局,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县装配式建筑产业推进工作,按照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结合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应建筑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比例等任务,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推进。参加联席会议的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手段,认真组织落实,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合力。
(二)开展监测评价,强化技术指导。成立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的南昌县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负责相关规范编制、项目评审、技术论证、性能认定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县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结合南昌县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目标要求,对装配化率及成品房建设等项目的核心指标作出明确界定,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方案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应用的组织论证、审核及验收,论证意见作为企业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依据。
(三)加强宣传工作,强化社会推广。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报纸、电视、政府微信公众号和微博等设置专栏或专题,并组织宣讲交流、专业论坛等,对广大市民开展广泛宣传,让公众更全面了解建筑产业现代化对于提升建筑品质、实现更舒适的居住环境的作用,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强化舆论引导,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南昌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南昌县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附件:

 

南昌县鼓励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2017年、2018年、2019年,由县财政分别安排3千万、6千万、1亿元的南昌县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兑现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在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通过财政渠道奖励土地出让金20%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在我县落户,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在落户且竣工投产后前三年通过财政渠道全部奖励予企业,第四年第五年均减半奖励予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  销售建筑配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率。
第五条  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六条  在全县范围内,对采用装配式现代化施工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且装配配件、材料及工艺采取本县装配生产加工企业的,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生产加工企业1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贴。
第七条  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第八条  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
第九条  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履约保证金予以减免。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注:《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中还对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减免。)
第十条  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其施工至正负零后,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减半。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省杜鹃花奖且工程所在地为我县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分别给予施工单位80万和30万的奖励(可同我县《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建设建筑强县的若干意见文件》南政发〔2012〕2号中关于企业获得国家鲁班奖和省杜鹃花奖的有关规定进行累加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可参照重点技改工程项目,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南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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